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条有效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