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八条有效鼓励编制城市设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应当因地制宜,体现传统建筑特色与现代建筑风格的有机结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