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七条有效城市、镇规划区内重要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