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