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信设施辐射知识宣传。电信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向公众普及电信设施电磁辐射知识。规划与建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