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破坏在建和已建的电信设施;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电信管理机构或者相关电信设施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举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