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开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二)组织协调电信设施共建共享;

(三)对电信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