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电信设施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防护设施或者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在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时,严重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生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