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安全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法赔偿电信设施产权人的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