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和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中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