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和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