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协调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并推进电信网与广播电视传输网和互联网建设的共建共享。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的电信设施进行联合建设;对已有的空余通信管道、杆路、移动通信基站、铁塔、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与其他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实现资源共享。
因资源整合或者布局调整,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不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当及时拆除。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