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城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应当事先通知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根据电信建设需要和国家标准,协商预留电信管线和其他电信设施建设空间等事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