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电信间、设备间、移动通信基站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随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工程竣工后,组织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参与验收;属于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还应当预先铺设入户光纤。移动通信基站以外的其他电信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移动通信基站由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根据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同步建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