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电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等区域建设电信设施,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案。具备电信线路入地条件的,电信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架空电信线路,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电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为电信线路入地提供条件。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采取美观化建设方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