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安置和抚恤待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