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战备执勤与维护社会治安第三十一条有效调用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其批准权限及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勤务报酬或补助,由使用单位按规定支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