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战备执勤与维护社会治安第三十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任务是:(一)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民解放军处置突发事件;(二)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四)配合有关部门维护本地区、本单位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