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应当按照训用一致、突出重点、分类施训、注重实效、适应高科技条件下局部战争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需要的原则进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