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必须编组直属的民兵应急分队。大型厂矿企业、农场、牧场、林场和铁路、公路沿线有重点、重要防卫目标的乡(镇)必须编组民兵应急分队。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