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必须编组直属的民兵应急分队。

大型厂矿企业、农场、牧场、林场和铁路、公路沿线有重点、重要防卫目标的乡(镇)必须编组民兵应急分队。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