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民航、气象、电力、邮政、电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工程保障、防化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其他与军队专业相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编组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