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村应以村为单位编组民兵。适龄人员不满30人的,可以跨村或者以乡(镇)为单位编组民兵。

牧区应以乡(镇)为单位编组民兵,但只编组基干民兵。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