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农村应以村为单位编组民兵。适龄人员不满30人的,可以跨村或者以乡(镇)为单位编组民兵。牧区应以乡(镇)为单位编组民兵,但只编组基干民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