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民兵的编组,应当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凡适龄人员在30人以上,且人员稳定,组织健全的,都应当编组民兵。

不具备单独建立民兵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以街道办事处或者主管部门为单位编组民兵。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