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民兵的编组,应当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凡适龄人员在30人以上,且人员稳定,组织健全的,都应当编组民兵。不具备单独建立民兵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以街道办事处或者主管部门为单位编组民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