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未经省军区批准,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合并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裁减其编制员额。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