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危害项目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