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告知义务,确保劳动者的知情权:

(一)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三)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高毒作业场所,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区域警示线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五)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