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防第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及时、如实向市或者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