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回收站(点)对再生资源进行拆解、清洗等加工业务,影响环境的,由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