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向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