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向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