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