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区域设立站(点)的,由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