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外墙围挡;(二)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三)再生资源分类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四)定期进行消毒;(五)消防安全、卫生、防噪音设施齐全;(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