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站(点)不得从事再生资源的拆解、清洗等加工业务。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