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经营者所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按照规定向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