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二百米内,一、二级街路两侧、运河明渠两岸及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