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可以设立有外场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三环绕城公路以内应当设立室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居民区内以设置流动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为主。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