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划,统

筹安排回收企业和网点布局,组织协调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建设,制定回收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