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民族事务、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