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省、市人民政府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