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和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其专业优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活动。

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宣传、展示、传播等公益活动。

举办文艺表演、节日庆典、体育比赛等大型社会文体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为民间组织利用活动时间和空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传播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