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等场所。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资助活动。

鼓励各类教育机构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专业或者开展相关普及教育活动,建立研究、传承、传播基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