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优先考虑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藏、研究、传习、展示等需要。或者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