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优先

考虑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藏、研究、传习、展示等需要。或者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