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二)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处理结果以及人民政府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