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处理结果以及人民政府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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