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成员单位编制本地区抗旱预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抗旱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的职责;

(二)干旱等级划分;

(三)旱情的监测和预警;

(四)旱情、旱灾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

(五)抗旱预案的启动程序;

(六)应急响应和保障措施;

(七)善后处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抗旱预案,编制本部门抗旱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