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抗旱预案,编制水量调度预案。水量调度预案应当包括调度水量、水质控制指标、调度线路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等。跨行政区域的水量调度预案,应当包括区域水量控制指标、区界流量、水质控制指标及其控制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