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抗旱预案,编制水量调度预案。

水量调度预案应当包括调度水量、水质控制指标、调度线路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等。跨行政区域的水量调度预案,应当包括区域水量控制指标、区界流量、水质控制指标及其控制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