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抗旱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干旱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

(二)抗旱原则和目标;

(三)重点易旱区域和易发时段;

(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

(五)抗旱应急水源、应急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六)抗旱水资源配置和水量调度;

(七)抗旱服务体系建设;

(八)旱情监测系统建设;

(九)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度;

(十)其他抗旱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