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抗旱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旱灾预防和抗旱减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