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减灾和灾后恢复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或者添置提水、运水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发生严重干旱或者特大干旱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使用抗旱减灾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