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减灾和灾后恢复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旱情,会同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并及时下达抗旱经费使用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民政等部门对捐赠的抗旱减灾、救灾资金和物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